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斗補字第121號
原 告 蕭清源
被 告 蕭東麃
蕭東炳
蕭智仁
范蕭秀娥
蕭秀鳳
蕭湘儒
上列原告與被告蕭棟麃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4,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1,98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政軒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