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民事-PDEV,113,斗補,133,202404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斗補字第133號
原 告 國泰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青辰


被 告 張嘉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及陳報下列事項,如第一項逾期未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或陳報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7,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原告應如數補繳。

二、原告應提出被告張嘉豪(Z000000000)之最新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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