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民事-PDEV,113,斗補,141,202404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斗補字第141號
原 告 蔡嘉茂
被 告 阮嬌仙

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330,000元及自借款日起(即民國112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7.2計算之利息。
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此觀諸民國112年12月1日公布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修正理由即明。
本件原告起訴日為113年3月21日,故起訴前一日為113年3月20日,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5,934元【計算式:本金330000+利息15934元(112年7月20日起至113年3月20日止,按年息7.2%計算之利息15934)。
】,應徵裁判費3,75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另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4項後段規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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