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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斗補字第15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000○00&ZZZZ; &ZZZZ; 0○000○000號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提出彰化縣○○鄉○○段000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號全部,含土地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完整登載)。
二、系爭土地抵押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倘前項抵押權人有死亡者,應一併提出其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暨具狀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按本件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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