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民事-PDEV,113,斗補,157,20240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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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斗補字第157號
原 告 莊悅
訴訟代理人 施泓成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嘉新畜產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0日內,補正及陳報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公司法第24條、第25條分別定有明文。

是依公司依法於解散後應行清算程序,於清算程序終結前,法人格尚未消滅。

其次,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

公司之清算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為公司負責人,公司法第322條第1項、第8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依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所示,被告嘉新畜產股份有限公司已廢止(民國107年5月4日經授商字第10701700570號),請向公司所在地之管轄法院查詢該公司是否有陳報清算事件、清算人就任及提出相關證明資料,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及廢止前之全體董事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

三、上開命補正之事項,請提出補正狀(補正被告嘉新畜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正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現在住居所等),並按被告法定代理人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及相關證物資料,以利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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