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民事-PDEV,113,斗補,168,20240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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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斗補字第168號
原 告 周益如
被 告 賴麗玉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麗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12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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