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民事-PDEV,113,斗補,186,2024050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斗補字第186號
原 告 李皇緯
訴訟代理人 張淵森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旭利水電材料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993,47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400元,原告應如數補繳。

二、提出被繼承人陳佳伯(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暨具狀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按本件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三、請依上開第二項資料,補正被告之正確姓名、住居所、身分證字號,並補正正確訴之聲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蔡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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