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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斗補字第201號
原 告 蕭瑞松
訴訟代理人 謝博戎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蕭敏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及陳報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或陳報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5,82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90元,原告應如數補繳。
二、應陳報之事項:
(一)彰化縣○○鄉○○○段000○000○000○000○000地號(以下合稱系爭土地)之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含全體共有人及他項權利人,共有人及他項權利人之年籍資料請勿遮蓋)、異動索引。
(二)系爭土地之全部共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如共有人有發生繼承情形,應提出其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陳報其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並據此更正正確之被告;
如共有人或被告之年籍或應有部分等情形有變更,應特別註明,並更正起訴狀之記載。
(三)系爭土地上之建物(應陳報門牌號碼)、地上物及聯外道路等現狀、建物或地上物之使用權人及使用情形,請以文字說明並佐以地籍圖說及彩色照片方式查報,並提出地政機關所核發之地上建物第一類謄本及異動索引,及稅務機關所核發之房屋稅籍證明書。
三、請依上開資料,補正全體被告之正確姓名、住居所、身分證字號,並補正正確訴之聲明及共有人應有部分附表。
四、原告起訴狀未附繕本及證物資料,請依上開命補正之事項,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以適格之當事人為被告、補正全體當事人姓名、地址、身分證字號、完整之訴之聲明),並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及相關證物資料,以利寄送被告。
(繕本不用檢附戶籍謄本及土地登記謄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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