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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斗補字第224號
原 告 永豐農業生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高山淥
被 告 陳軍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萬6510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29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吳怡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至於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4項後段規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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