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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斗補字第285號
原 告 林助信律師即詹許阿庚之遺產管理人
被 告 彰化縣竹塘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莊焜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14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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