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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斗補字第340號
原 告 呂坤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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