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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斗補字第362號
原 告 徐偉恩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黃明富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旻言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0,43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原告應如數補繳。
二、陳報彰化縣○○鄉○○段000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地號全部,相關資料均勿隱匿)、異動索引。
三、陳報系爭土地之全部共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如共有人有發生繼承情形,應提出其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陳報其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並據此更正正確之被告;
如共有人或被告之年籍或應有部分等情形有變更,應特別註明,並更正起訴狀之記載,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及相關證物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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