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斗補字第38號
原 告 陳奕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光磊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新東工程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鑫聖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因財產權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
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提出被告光磊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新東工程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鑫聖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吳怡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