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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斗補字第91號
原 告 莊忠良
莊忠明
莊銘鍾
莊在基
詹秀枝
莊松燈
莊銀煌
上七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涂逸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1,664元,應徵裁判費1,77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1,77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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