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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斗小字第一О號
原 告 習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賀雪德
送達代收人 蔡培堂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中市○區○○路三段四四五號,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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