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斗小字第一六號
原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台灣中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雄
訴訟代理人 陳聰卿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零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貳佰參拾柒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六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林慧英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簡易庭提出上訴狀。
法院書記官 林憲男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