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斗小字第一九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墊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捌佰陸拾壹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要領原告主張於民國(下同)八十一年十一月十日至八十六年十一月十日共五年向被告租用土地搭建屋舍開設錢爺冷飲店,屆期土地交還原主,屋舍亦過戶予被告,原告經營期間以其名義租用電錶使用,詎被告再租予他人繼續營業竟未辦理電錶使用人變更,致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二月及九十年一月台灣電力公司仍以原告名義開立帳單共新台幣(下同)六萬一千七百七十二元,因該期間非原告使用,原告拒繳致遭台灣電力公司起訴請求,為此請求被告應給付台灣電力公司六萬一千七百七十二元及自八十九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惟原告自承並未代繳上開電費,且原告請求被告向第三人為給付,是其請求顯無理由。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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