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斗小字第二О號
原 告 信富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武雄
訴訟代理人 陳乃祺
被 告 晟炫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錫濱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貳仟柒佰玖拾貳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捌佰陸拾肆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林慧英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簡易庭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四 日
法院書記官 林憲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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