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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斗簡字第二六一號
上 訴 人
即被 告 甲○○已更名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肆拾柒萬零參佰柒拾元,折合銀元壹拾伍萬陸仟柒佰玖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貳仟參佰伍拾貳元,折合新台幣柒仟零伍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二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趙淑容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二 日
法院書記官 陳麗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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