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民事-PDEV,90,斗簡,278,20011120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斗簡字第二七八號
原 告 甲○○○○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萬助
被 告 丁○○
丙○○
乙○○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十月十八日以裁定命原告於七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年十月二十三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一紙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