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斗簡字第二九七號
原 告 正港通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漢
訴訟代理人 徐智勇
複 代理 人 鄒碩文
被 告 真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朝濱
訴訟代理人 黃仁傑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肆仟壹佰柒拾參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十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台幣伍仟伍佰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之受僱人許志勝於民國(下同)九十年二月十四日十五時四十分許,駕駛A五─四二七五號小貨車沿彰化縣北斗鎮○○○路由西往東行駛,行至該路與財神路無號誌交岔路口,左轉時疏未注意,致撞及原告所有由其受僱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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