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民事-PDEV,90,斗簡,306,20011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斗簡字第三О六號
原 告 甲○○○○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田鈺
送達代收人 謝宗興
代 理 人 吳祐吉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陸萬肆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八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定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持有被告所簽發,發票日民國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付款人為台灣省合作金庫溪湖支庫、帳號一七六一九號、票號二四一五二八號、面額新台幣十六萬四千元之支票一紙,詎屆期提示,不獲付款之事實,業據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一紙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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