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斗簡字第三二四號
原 告 鳳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茂雄
訴訟代理人 李仲富
被 告 全富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全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參萬肆仟陸佰壹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零伍佰壹拾元自民國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起,新臺幣壹拾萬肆仟壹佰元自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定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持有被告所簽發,帳號三0三三三號,付款人台中商業銀行二林分行,發票日期民國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九十年八月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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