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斗簡字第五四號
原 告 昱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錫銘
被 告 忠逸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錦成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六月十三日下午三時三十分於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林慧英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四 日
法院書記官 林憲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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