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民事-PDEV,90,斗簡,56,20010524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斗簡字第五六號
原 告 來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曾秀鳳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拾貳萬貳仟柒佰壹拾壹元及其自民國九十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主張:伊執有被告簽發,發票日期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票號AB0000000號,付款人亞太商業銀行溪湖分行,金額新台幣四十二萬二千七百十一元之支票一紙,經於發票日提示,不獲付款等情,業據提出支票及存款不足退票單在卷為證,並為被告所自認,堪信為真實。

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為票據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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