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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斗簡字第六九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六月十三日下午三時五十五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九 日
法院書記官 林憲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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