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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斗小字第二六一號
原 告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惠
訴訟代理人 賴圳仁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參仟柒佰零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施坤樹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簡易庭提出上訴狀。
法院書記官 蕭榮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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