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民事-PDEV,92,斗簡,163,200402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斗簡字第一六三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陳益軒律師
複 代理 人 黃柏霖律師
丙○○
被 告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三年三月十八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在本院北斗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施坤樹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蕭榮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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