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斗簡字第二三三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劉豐綸律師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陳世煌律師
複代理人 楊振裕律師
蔡志忠律師
右當事人間塗銷土地所有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北斗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施坤樹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蕭榮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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