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民事-PDEV,93,斗小,1,200402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斗小字第一號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桔誠
訴訟代理人 蔡玉峯
劉春成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零陸佰九十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施坤樹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簡易庭提出上訴狀。
法院書記官 蕭榮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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