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民事-PDEV,93,斗簡,221,20050714,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斗簡字第二二一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0 日
書 記 官 陳秀香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