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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斗簡字第二二一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0 日
書 記 官 陳秀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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