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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斗簡字第四號
原 告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惠
訴訟代理人 廖儒良
被 告 甲○○
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三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在本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施坤樹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蕭榮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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