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民事-PDEV,94,斗簡,27,200507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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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斗簡字第二七號
原 告 丁○○
被 告 乙○○
兼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八日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與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十一萬五千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二、事實摘要: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乙○○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八日十五時三十三分許至十五時五十八分許,以其住處之電腦及網際網路設備輸入原告前所告知之帳號與密碼,登入遊戲橘子公司公司所管理維護之「天堂」網路連線遊戲之戰神伺服器,未經原告同意,連續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將原告所有如附表所示之電腦線上遊戲虛擬遊戲道具、寶物、武器予以變更,移轉入角色名稱為「II危險人物II」之帳戶,侵害原告對上開有財產價值虛擬遊戲道具、寶物、武器之支配權,被告乙○○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然未滿二十歲,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應與其法定代理人甲○○、丙○○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且既已移轉入角色名稱為「II危險人物II」之帳戶,屬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原告顯有困難,被告三人應以金錢賠償上開虛擬物品十六萬五千元扣除帳號價值五萬元,應連帶賠償十一萬五千元,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訴請損害賠償。

被告乙○○否認竊取虛擬遊戲道具、寶物、武器,併以:伊併不認識原告,未曾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八日十五時三十三分許至十五時五十八分許,以其住處之電腦及網際網路設備輸入原告之帳號與密碼,請求駁回原告之訴,併陳明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

三、法院之判斷:本件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實,固據提出證明書二份、遊戲歷程紀錄表、列印資料、電子信箱影本各一份為憑,縱原告提出電子信箱影本得證明原告將帳號與密碼告知被告乙○○,駁斥被告不認識原告之說辭,然被告既否認竊取虛擬遊戲道具、寶物、武器等物,依法應由主張積極事實存在之原告舉證,然原告未能舉證以實其說,況原告自陳不知何人竊取虛擬遊戲道具、寶物、武器,原告之上開主張尚難採信,且台中縣警察局霧峰分局調閱遊戲橘子公司,雅虎網站查無被告乙○○竊取虛擬遊戲道具、寶物、武器等物之明顯事證,此有該分局函足參,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第一百八十七條第一項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連帶給付原告十一萬五千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即非有據,應予駁回。

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十二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施坤樹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十二 日
書 記 官 陳秀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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