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斗補字第20號
原 告 甲○○○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鄭茂樹
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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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捌仟肆佰玖拾壹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彰化縣員林鎮○○路36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9 日
書 記 官 陳秀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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