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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斗補字第21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二十五萬 五千五百零四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柒佰陸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彰化縣員林鎮○○路36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9 日
書 記 官 陳秀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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