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斗小字第420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原 告 丁○○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己○○
訴訟代理人 戊○○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上午11時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顧嘉文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