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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1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柒仟零肆拾捌元,及其中新台幣陸萬玖仟陸佰肆拾陸元,自民國94年4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7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94年4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月逾期手續費新台幣貳佰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顧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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