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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6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1月6日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肆仟玖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96年5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及自96年6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顧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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