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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1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玖仟零肆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陸萬捌仟捌百參拾貳元,自民國93年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點25計算之利息暨按年利率百分之1點75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顧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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