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民事-PDEV,96,斗小,606,200711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1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柒仟肆佰捌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參萬柒仟零貳拾壹元,自民國95年6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顧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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