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民事-PDEV,96,斗小,640,200711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斗小字第640號
原 告 甲○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南投縣鹿谷鄉○○村○○路76號,有戶籍謄本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員林鎮○○路36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或影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6 日
書 記 官 顧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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