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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斗簡字第213號
原 告 甲○○
原 告 乙○○
兼共同訴 丁○○
訟代理人
被 告 辛○○
被 告 壬○○
被 告 庚○○
被 告 戊○○
被 告 己○○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界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6 日
書 記 官 顧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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