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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斗簡字第237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律師
被 告 乙○○
30號
訴訟代理人 甲○○
30號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7 日
書 記 官 顧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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