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民事-PDEV,97,斗小,177,200805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 ○
訴訟代理人 丙 ○ ○
丁 ○ ○
被 告 乙 ○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5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9,118元及自民國97年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97年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1個月以內部分加計新台幣100元, 逾期超過1個至2個月以內部分加計新台幣300元,逾期超過3 個月部分,每月加計新台幣600元之違約金(應付違約金最高以6個月為限)。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5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瑞 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具體之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及繳納上訴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5 日
書 記 官 顧 嘉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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