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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 ○
訴訟代理人 乙 ○ ○
丙 ○ ○
被 告 甲 ○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 97年5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99,992元及自民國 95年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9.9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95年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2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瑞 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具體之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及繳納上訴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3 日
書 記 官 顧 嘉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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