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民事-PDEV,97,斗小,490,200901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丁○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 ○
訴訟代理人 甲 ○ ○
被 告 乙 ○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63,465元及自民國96年5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3.633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6年6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8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瑞 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具體之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及繳納上訴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8 日
書 記 官 熊 掌 山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