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民事-PDEV,97,斗小,493,200901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 ○
訴訟代理人 游 鈺 菁
被 告 甲 ○ ○
10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 98年1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72,929元及自民國97年8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按每個月新台幣300元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6個月為限。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3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瑞 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具體之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及繳納上訴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3 日
書 記 官 熊 掌 山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