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斗小調字第25號
聲 請 人 甲 ○ ○
相 對 人 陳 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台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起訴時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北縣中和市,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可稽,原告主張之侵權行為地則在台北市或台中市,均非本院轄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15條第1項之規定,本院並無管轄權。
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有管轄權之台灣板橋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2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瑞 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2 日
書 記 官 顧 嘉 文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