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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斗簡字第10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丁 ○ ○
戊 ○ ○
丙 ○ ○
乙 ○ ○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5月8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35,603元,應徵第2 審裁判費新台幣2,1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簡易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8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瑞 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8 日
書 記 官 顧 嘉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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