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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斗簡字第3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 ○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萬榮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 ○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97年2月29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以下各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97年3月31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7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瑞 水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7 日
書 記 官 顧 嘉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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